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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訂立遺囑時 | 哪些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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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訂立遺囑時,哪些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我國繼承法並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非繼承人、受遺贈人。

訂立遺囑,我們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很多。例如,哪些人不能作為見證人呢?下面我們來介紹一下:

訂立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偽造、篡改、銷燬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因此,合格的見證人就顯得十分重要。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的原因不在於其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在於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係,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願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