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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認定為搶劫的行為有哪些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2.23W)

不能認定為搶劫的行為有哪些

由於很多人缺乏法律知識,因此生活中一旦看到有人在實施搶奪行為的,就一律認為構成《刑法》中規定的搶劫罪。但其實,有很多行為表面上看起來確實很像搶劫,但嚴格分析認定的話,則就不能認定為搶了。那具體來說不能認定為搶劫的行為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一、不能認定為搶劫的行為有哪些

1、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2、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並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以及類似的民事糾紛,也屬於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佔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為子女離婚、出嫁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洩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解工作,妥善處理,不要作為搶劫論處。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第2款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物件,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即行為人僅以所輸賭資或所贏賭資作為搶劫物件的,不構成搶劫罪。

二、搶劫罪跟盜竊罪有何區別

盜竊罪與搶劫罪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關於這個問題看似比較簡單,但在司法實踐中會是非常複雜的。其中有個非常重要的定性難點,就是盜竊罪與搶劫罪的區別及轉化問題。

所謂的盜竊罪是指在他人毫無防範的情況下,乘當事人不知道而偷偷的將財物偷走。其客觀上的主要特點是受害人毫無知情,無所防範。而搶劫罪是指對受害人實施的強行擷取財物行為,客觀上,受害人已經知道犯罪人要搶奪其財物,而並非在不知情下被奪走財物。

搶劫犯罪屬於重罪,一旦被認定為此罪的話,對行為人的處罰是很重的。這就要求司法人員在對相關行為作出認定的時候,要嚴格按照法律中的規定進行,避免出現將不能認定為搶劫的行為認定為此罪,這對行為人來講是很不公平的。對於搶劫罪,由於與搶奪罪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因此在實際認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區分這兩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