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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證據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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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證據的特徵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證據的特徵是什麼?

訴訟證據有三個基本特徵:

一是客觀性,即訴訟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之事實,任何主觀臆斷和假材料都不能成為訴訟證據;

二是關聯性,即訴訟證據必須與特定之案件有內在之必然聯絡,與案件無關之事實不能作為證據;

三是合法性,即訴訟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之形式,並按法定程式收集、提供和運用資料。

二、證據的種類

【物證】指以外部特徵,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如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

【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檔案、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範性檔案,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被害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裝置,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物件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影、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影象及資料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訊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資料資訊等。

【電子資料】是指基於計算機應用、通訊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

訴訟活動當中證據的特徵都是一樣的,包括民事訴訟也是如此。如果原告或者司法部門看似也提供了相關的證據,但是在證據的背後全部都是偽造的,或者通過毆打迫使當事人去承認一些根本就不存在著的事實,這樣的證據全部都是不能被採用的,如果採用了這樣的證據,也會妨礙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