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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規定刑事拘留時間雙休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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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訴法規定刑事拘留時間雙休算嗎?

刑訴法規定刑事拘留時間雙休算嗎

1、刑事拘留的時間是連續計算的,包括週六週日以及法定節假日的。

2、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綜上,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所有強制性羈押措施,時間限制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偵辦的時候就要求工作人員在處理某些事情的過程當中注意把握好稽核、調查時間。特別是刑事拘留,37天以後不管發生了什麼事都不能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