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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證時間如何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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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證時間如何填?

刑事拘留證時間如何填?

1、刑事拘留證上填寫的是開具拘留證的時間,並不是正式拘留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因此拘留證上何時送人入所的時間,只是拘留的執行時間而不是正式拘留時間。

2、刑事拘留的具體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公安機關會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刑事拘留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對於公安機關來說,雖然有拘留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員的權利,但是在實施拘留行為的時候,必須要出示拘留證。如果在拘留之後,公安機關並沒有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的請求,那麼在限定期限滿之後,需要釋放被拘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