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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一審審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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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一審審限是多久?

辦理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及法院共同完成的,公安機關抓到犯罪嫌疑人,落實證據後,會移送給檢察院。經過稽核,符合起訴標準,檢察院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受理後啟動一審程式。刑事訴訟分為一審和再審。那麼,刑訴法第一審審限是多久?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分析下相關知識。

一、刑訴法第一審審限是多久?

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訴法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刑事一審程式是怎樣的?

1、開庭。法庭審理的開始,是為從實體上審理案件作好準備。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上述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2、法庭調查。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在這一階段,法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對,以查明案情,從事實方面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開始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審判人員審問被告人。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公訴人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請求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時,應當制止。審判人員應當向被告人出示物證,讓他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並且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

3、法庭辯論。法庭經過調查,如果認為案情已經查清,當事人也沒有再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即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辯論應當首先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5、評議、判決和宣判。當被告人最後陳述完畢,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的什麼罪、適用什麼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並將少數人意見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一審程式包括法院開庭、組織控辯雙方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及評議做出判決等。按照刑訴法第一審審限方面規定,法院受理公訴案件,應該在兩個月內做出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一審法院應當向上級法院提出,還可以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