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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44條主要是什麼內容

刑事訴訟 閱讀(2.79W)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44條主要是什麼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主要是針對刑事訴訟規定的一系列程式以及應用方法,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配套,一起解決在刑法方面的犯罪問題,對於刑事訴訟法,相信大家瞭解的不是很多,今天主要是給大家介紹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44條主要是什麼內容,它的條文註釋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44條主要是什麼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二、條文註釋

本條對刑事訴訟證據及其種類作了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4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在審查判斷證據時,應該注意四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審查重點是什麼,證據能否客觀反映案件事實,關鍵看證據是否具備“三性”,即客觀性、關聯性、真實性,這就是審查重點;

第二、注意在證據收集、形成階段有關因素是否影響其真實性,如

(1)在證據形成階段,相關人員是否有不良動機,是否提供了虛假證據。

(2)提供證言的有關人員是否因生理、心理、認識上及表達上的原因,提供了不實的陳述。

(3)是否因其他主客觀原因影響證據的確實性。

(4)公安、檢察、國安等司法機關在偵查及律師在收集形成證據階段,手段是否合法、正確,固定、儲存證據方法是否科學。

第三、要解決證據真實性問題,還應注重審查其內容。審查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待證的案件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客觀的內在聯絡。如果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聯絡,就要審查存在是原因方面、結果方面、條件方面、時間方面還是空間方面的聯絡,能證明案件中的什麼問題,內容本身是否合法,有無矛盾。

第四、注意審;理案內各種證據的聯絡,比較分析,確定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綜合分析,從相互聯絡上考察,就可以斷定證據反映情況是否一致,是否協調。比如: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的陳述同案內的物證、書證、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材料之有無矛盾,並把這一系列證據與案件事實聯絡起來分析,即對每個證據從其來源、內容方面審查,又把各個證據互相聯絡在一起綜合分析,對全部證據進行周密分析研究,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看出,刑訴法對於證據的規定是比較詳細的,這樣更加有利於法律人員從事相關的工作,對於刑訴法第44條的內容,我們除了看相關的規定外,也應結合具體的案件具體分析,更好的解決相關問題。以上就是小編的相關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