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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24條規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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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24條規定了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24條最新規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修正案】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解讀】目前,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嚴重。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刑法此次修正,適應新形勢,增加了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的規定。

這一新增規定,主要是打擊組織領導傳銷的人員,而不是普通的傳銷人員,因為他們也是受害者。

傳銷是通過發展上下線、拉人頭牟取非法利益的,這種靠拉人頭牟利的方式根本不是資本運作。雖然傳銷與非法集資都是違反國家法律,不受政府保護的,但因資本運作披上了更具誘惑性的外衣,所以更容易獲得相信,因而很多傳銷組織都假借資本運作的名義進行傳銷活動。目前很多自稱資本運作的都實質上是非法傳銷,進入之後組織都會對人員進行洗腦,使其相信這一方式的合法性和將會產生的高額利潤,很多資本運作吹噓得到了國家政府的支援,基本上是欺騙性的謊言,只是為了拉攏更多的人進入。辨認時只要認清其是否靠拉攏人頭牟取非法利益的即可。

希望能夠對大家理解傳銷組織罪名有所幫助。由於傳銷組織的犯罪行為十分惡劣,涉及到了侵害他人的財產甚至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面,所以《刑法》224條規定了對傳銷組織犯罪分子要進行嚴厲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