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辯護權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3.05W)

一、辯護權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辯護權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方式有三種:

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

(1)指定辯護。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無力聘請辯護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

(2)自行辯護。在公訴案件中,在向法院提起公訴前,被告人被稱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的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均可以依法自行辯護,對被指控的罪行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理由和根據。

(3)委託辯護。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辯護人辯護。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二、相關法律知識是什麼?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三百一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或者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工作人員;

(六).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項的人員,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並且不屬於前款第(一)、(二)、(三)項情形,犯罪嫌疑人委託其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准許。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辯護權主要指的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具體的審判階段,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是可以自行和指定辯護。不管是哪一種辯護的方式都是法律允許的,但是行使辯護權必須要注意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