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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凶傷人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6.09K)

僱凶傷人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一、僱凶傷人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僱凶傷人辯護詞的內容有:被告人及辯護人的基本資訊、案件的基本情況、事實與請求、法律依據及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因為經濟糾紛、口角糾紛或其他的因素而僱凶傷人的話,一旦被抓到的話,肯定是會面臨法律的懲處。有些犯罪嫌疑人也知道錯了,而且沒有給受害者帶來巨大的傷害,於是就會請律師辯護希望能得到從輕判處。

二、範文

尊敬的審判長、合議庭:

北京長安(上海)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辛某家屬的委託,並徵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所丁俊濤律師擔任辛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的辯護人,結合庭審期間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及辯護人通過會見被告人、走訪證人、詢問家屬、閱讀卷宗材料對案件的詳細掌握,現從事實與法律的角度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系自首,法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2012年3月9日被告人辛某到某某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全部交待案件情況。該情節在3月9日被告人訊問筆錄、提請批准逮捕書、審查起訴意見書中均體現出來,清晰明瞭。面對板上釘釘的自首情節,公訴機關在沒有提交任何檢方補充調查證據材料的情況下,在起訴書中竟然將自首情節淡化處理成:交待了部分犯罪事實。無論刑事訴訟、檢察機關的刑事訴訟規則中,都要求承擔控訴職能的國家機關的法律文書要“忠於事實與法律”,面對沒有任何證據支撐想當然地將被告人辛某的自首情節進行淡化處理的做法,是對被告人合法權利的極大侵害。既然被告人屬部分自首,那麼公訴機關有義務用證據證明本案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同案犯的存在,但是在整個庭審過程中,辯護人沒有看到公訴人出示任何有力的證據證明被告人存在故意傷害,更不要說證明全部的犯罪事實了,僅僅靠脫離證據和事實的懷疑對被告人蓋棺定論。所以,請求合議庭重視公訴機關的證據,不要讓有罪推定害了無辜的被告人,畢竟冤枉一個好人的危害性遠遠大於放過一個壞人。

二、被告人已經與被害人達成了民事和解且取得了刑事諒解。

無論是出於人道主義、社會和諧、維穩或者其他不得而知的原因,在開庭之前,被告人、被害人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已經達成了和解。被告人家屬希望用經濟安撫對方騷動的心靈,畢竟被害人家屬為了這筆錢,通過無所不用其極的方式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民事方面的和解是當事人的權力,辯護人無權過問,但是隻知道有很多的無奈,這些無奈甚至超越了事實和法律。針對這個鉅額物質賠償及民事和解、刑事諒解,從司法實務中辯護人不再展開,希望法院能在量刑的時候給予重點考慮。

(前兩方面的辯護意見,是退一步講在被告人有罪的情況下)

三、被告人的行為屬正當防衛,受法律保護,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關於被告人成立正當防衛的問題,在整個案件進行的過程中,相關機關一直是矢口否認的,認為不成立正當防衛,反而是故意傷害,其實這個案件的定性從刑事立法的角度來說,已經完全顛覆了刑事立法的正義價值觀。

通過案件的卷宗材料,辯護人可以清晰的發現,這個案件偵查機關偵查方向的改變,同時伴隨著證據的改變,直到最後改變的證據由重新回到原點,這個過程的變化,辯護人洞察到偵查機關對案件偵破的過程中不是“由證到罪”而是“由罪到證”,整個偵查過程中,都是這樣的,現在就相關證據材料做個簡單梳理。

1、海底撈工作人員證人的證言變化過程。第一次證言:看到了王某拿刀衝進來、刀不鏽鋼的、有四五十公分、砍人。第二次證言:王某手裡面拿的有東西但是看不清是不是刀、看不到砍人。第三次證言:王某跑的很快連人都看不清更看不清拿東西了、“把門關上別讓他出去“的標誌性短語出現、被告人不僅砸磚頭了而且砸了很多塊。公安偵查時候的證言變化目的是顯而易見,目的就是將王某持刀、砍人的情節吞併掉,僅僅保留被告人砸人的情節,通過砸的磚頭數目多,從而證明有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公訴機關在對三個證人進行補充調查的過程中,證人良心發現對公訴人說:所有證言以第一次說的為準!辯護人找三個證人調查取證,他們寫下了“以第一次證言為準”的書證,對於證言的改變證人沒有說,也不敢說。庭審過程中,三個海底撈工作人員的證言,控辯雙方都還原了事實真相:以第一次證言為準。而第一次證言內容,王某持刀、砍人等情節真實再現。

2、被害人方的證言全部以王某某為核心的虛假陳訴。

案發當天被告人的妹夫王某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時候,警官說了一句很經典的話“好漢死於幹證手”,後來我才知道這句話的意思是:無論是多麼清白,只要有人出來證明你犯了罪了,你不死也得死。所以證人證言在基層刑事訴訟中也是用得最多的一種證據種類,也是趙作海、佘祥林、杜培武等冤案中最常使用的,既然證人證言有這麼重要的作用,相關司法機關為了純淨證人的心靈,是否要通過嚴厲制裁偽證的方式來讓證人知道要為自己說的話負責呢?在被告人涉嫌故意傷害的這其案件中,被害人方證人的虛假陳述確實讓辯護人震驚,這些虛假陳訴竟然可以成為批捕、公訴辛某的證據。甚至有些證人都承認了作偽證,相關機關竟然選擇了寬容,當庭審過程串供出現標誌性大段重複時,得到的依然是寬容。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不採信,不在現場明顯誣告陷害的證言卻被採信,證明辛某有罪的證言斷章取義地採信,證明被告人成立正當防衛的證人證言不被採信。案件進行的過程中,面對被告人充實的證人證言材料,有關機關曲解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法條規定,將有利於被告人的證言進行降低效力的處理。辯護人在這裡想說一句,這裡的口供是指被告人有罪的口供。這個立法的目的是防止對被告人刑訊逼供,防止將刑訊逼供後的被告人口供作為定罪的依據。這個規定不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訴。證據顯示,王某某事發當天四個小時時間裡給王某打了29個電話,如果僅僅是一個借錢或者還錢問題,有必要這麼頻繁通話嗎?王某在南陽被告人在某某兩人素昧平生,王某為什麼會持刀衝到被告人家裡?其實證據清晰顯示僱凶殺人是顯然的,針對被害人方的虛假陳訴,可以反觀出一定的問題,為什麼他們作偽證證明:被告人五個人都在打王某?為什麼要證明周洪斌是幕後指使者?被害人方拼命要轉移矛盾、嫁禍他人的原因是顯而易見的!

四、對本案的量刑建議。

這個案子辯護人從偵查階段、審查起訴到審批階段,都在強調這個案子是無罪的,是典型的正當防衛,無論對方傷成什麼樣子,法律就是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有道理的,因為如果客觀歸罪的話,在本案中砍人者沒被處罰,防衛人反而受處罰,先不考慮法律後果,咱們分析一下社會後果。別人拿刀衝到自己家裡面砍人,防衛導致歹人受傷,我不但要承擔醫療費,而且還將面臨牢獄之災,這還有沒有公理?以後某某縣會不會有越來越多的持刀砍人者?以後某某縣還會不會有見義勇為?以後家還是不是溫暖的避風港?當我們為本案的被害人的傷勢扼腕嘆息的時候,我們是否想過當時如果不是辛某挺身而出砸了他一磚,辛某的妹妹、妹夫、房間三個小孩子是什麼樣的結果?法律之所以規定正當防衛,該立法宗旨是高瞻遠矚的,不是一個平衡就能解決問題的。這個案子如果不對辛某判處無罪,以後會有越來越多的王某,也會有越來越多個王某某,砍人不犯法、惡人先告狀、信訪不信法的氛圍一旦形成,公平、正義、法治和秩序將會形同虛設,那時候再也沒有像辛某這麼好的人,願意為平衡、為穩定而“舍小家為大家”。否則,對本案的有罪判決將是某某縣司法界揮之不去的夢魘!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辯護人:丁俊濤

僱凶傷人的辯護詞應當圍繞僱凶和傷人兩個重要環節進行相關的辯護準備,一方面應當對僱凶的違法性進行說明,另一方面也應當對傷人的犯罪事實進行辯護,需要注意的是,辯護人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合法的辯護,避免出現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