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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詞詐騙罪的內容有哪些?

無罪辯護 閱讀(3.13W)

一、刑事辯護詞詐騙罪的內容有哪些?

刑事辯護詞詐騙罪的內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1解釋》”)於2011年4月8日起施行。《2011解釋》規定了酌情從嚴懲處情節,刑辯律師要對這些從嚴情節的作用有所認識,並研究其中每一個情節的具體辯護思路。

1、是調節基準刑情節

根據《遼寧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的規定,每增加一種從嚴情節,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這是一個相當嚴厲的規定。所以,辯護時,如果不能否定該情節,也要根據全案證據充分考慮該情節的具體嚴重性,爭取在六個月至二年的增加幅度內確定一個較小的刑期。

2、是法定刑升格的必要條件

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從嚴情節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詐騙罪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在這裡,首要分子成為法定刑升格的從嚴情節之一。

3、是對詐騙未遂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之一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其中,其他嚴重情節包含了從嚴情節的內容――但對於電信詐騙未遂而言,由於查處條數、人次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詐騙數額,也沒有明確表述為“接近”,不包含從嚴情節內容。

二、酌情從嚴懲處情節的具體辯護思路

以無罪辯護標準審查、判斷、運用相應證據依然是辯護的基本思路…

(一)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書證、電子證據的審查、判斷與運用是一個方面,而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所處的地位與所起的作用是的辯護是另一個方面。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這個情節當中,應以“有可能即將投入使用、即將投入使用或者正在使用”為要件。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這裡只限定一種募捐名義,即賑災。賑災是救濟的含義,限於錢、衣服、糧食等災民生活必需品,而不包括非必需品。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在六個月至兩年的調節幅度內,詐騙行為本身究竟對這些一般作為弱勢群體的詐騙物件有多少影響,是確定具體調節數額的依據。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罪的刑事辯護應當由辯護人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進行,首先需要對詐騙罪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並根據犯罪事實的認定來進行法律適用上的說明,目的在於達到利於本方當事人的司法判決結果,但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處理,避免發生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