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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死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無罪辯護 閱讀(8.61K)

一、故意傷害致死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故意傷害致死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故意傷害致死辯護詞的內容有:當事人及辯護人的基本資訊、案件的基本情況、犯罪事實認定、輕罪辯護的有關法律依據能及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等。辯護,控訴的對稱。是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提出對被告人有利的理由而進行的申辯活動。是一種基本的訴訟職能。辯護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辯護基於法定的辯護權而產生,是針對控訴而提出並同控訴相對立的——種基本的訴訟職能。沒有控訴就沒有辯護,只有當被告人被控告之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才能進行辯護。

二、範文

故意傷害罪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本案被告人薛某的委託,擔任他的律師,現在根據本案事實做出如下的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

本律師首先對檢察機關公訴薛某故意傷害罪沒有異議。但是對於薛某在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幾點看法:

一 、辯護律師被告人薛某不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中的主犯。

按照我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犯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我們通過對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薛某不符合主犯的特點,可以肯定的是,他不是犯罪集團的組織、領導者、策劃者;那麼他在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呢?判斷一個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應當根據他在參加實施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造成危害結果的作用等,全面地分析判斷。從主犯參加犯罪活動的情況來看,他們一般在事前拉攏、勾結他人,出謀劃策;實施犯罪時積極參加,擔任主角,並協調他人的行動,所犯具體罪行較重,或者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有的事後還進行策劃掩蓋罪行、逃避懲罰的活動。通過對共同犯罪人蔘加犯罪活動的具體分析,就能正確地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可是,我們通過對本案件的分析,發現一個事實:即對被害人發起傷害意圖不是薛某、尋找被告人地點的也不是他,他只是按照別人事先安排好的方法、路線對被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實際上只起到從屬的地位。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從犯。

二、從卷宗材料看,事發當時被告人薛某用刀砍到了被害人的後背和腿部。而從被害人的傷害結果看,主要是臉部,也就是說被告人的行為沒有直接造成被害人傷殘。

根據因果關係原則,請求法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三、被告人薛某沒有前科劣跡。

被告人薛某本次犯罪是初犯,在此之前能夠遵守國家法律,沒有前科劣跡。

四、被告人薛某認罪態度良好,有悔改表現。

被告人薛某之所以能夠站在被告席上,辯護人認為是平時法律意識不強,義氣過重造成的。他和被害人平時沒有打過交道,也沒有過節,更談不上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意圖了。之所以當日實施了傷害行為,是處於對乾爹的聽從,當他的乾爹讓他去教訓以下被害人時,他連詢問一下什麼原因的沒有,就服從了。從他的行為看,他完全是一種對乾爹的服從和義氣用事。犯罪後,他也感到後悔,尤其是經過了幾個月的羈押生活,他能夠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給家庭和他人帶來的傷害後果。

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雙方辯護人對本方當事人進行合法的辯護是允許的。故意傷害致死的辯護應當圍繞故意傷害致死的犯罪事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故意傷害致死時是否可以適用於減輕犯罪事實的判罰來進行。辯護人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合法的辯護,不得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