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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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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內容是什麼

一、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條文註釋

本條是對一般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

規定偵查羈押期限,主要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限制了人身自由,直接關係到公民的人身權利,必須慎重對待,嚴格控制,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按本條規定,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從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第二日起到偵查終結時止。但是,有些案件,如集團犯罪涉及的犯罪情況複雜,在二個月內難以完成偵查任務,法律規定可以經上級檢察院批准,將羈押期限延長一個月。注意,對被羈押的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能辦結而改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期限不計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

二、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通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釋出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釋出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釋出。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通緝的物件、條件及通緝令釋出的機關、範圍的規定。

通緝的物件必須是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逮捕的人,不可通緝。公安機關是通緝令的釋出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釋出通緝令。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的轄區內,可以直接釋出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釋出。通緝令一般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衣著、語音、體貌等特徵和所犯罪名等,並且附照片,加蓋釋出機關的公章。緝捕歸案後,釋出通緝令的機關應當通知撤銷通緝令。

刑事訴訟法的一百二十四條,主要說的內容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時間。羈押也是有一定的時間期效的,如果超過時間必須立即釋放,並且要給釋放人一個釋放證明,如果超過時間,不釋放,那麼執行人員和執行部門是屬於犯法行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