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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不起訴嗎?

刑事訴訟 閱讀(2.11W)

刑事案件可以不起訴嗎?

刑事案件通常都是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但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之後,往往還需要作出審查,而不是直接就提起公訴。那刑事案件可以不起訴嗎?也就是在檢察院審查的過程中如果不符合條件的話,是不是就可以不用起訴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刑事案件可以不起訴嗎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後依法做出的處理結果之一,其性質是人民檢察院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種訴訟處分。它的法律效力在於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終止刑事訴訟。

二、不起訴的情況

不起訴分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三種。

1.法定不起訴

檢察院審查起訴,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酌定不起訴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是檢察院行使起訴裁量權的表現。

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免除刑罰的情形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4)為犯罪準備工具, 製造條件的;(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

3.證據不足不起訴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綜上可知,刑事案件可以不起訴。但此時需要符合了《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不起訴條件才行,具體可以不起訴的情形有三大類,包括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以及證據不足不起訴,但在不起訴的情況下,也不能代表被告人就一定是無罪的,這點還請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