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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全文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1.44W)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全文內容是什麼?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全文內容是什麼?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全文內容是《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非法證據的種類包括有:

1、收集或提供主體不合法的非法證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若由上述主體作證人提供證據,將不符合法律對於收集、提供證據主體的規定,是為非法證據。

2、取證程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這是一般意義上人們所理解的非法證據。如《刑事訴訟法》第43條中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證據,將因為不具備收集程式的合法性而成為非法證據。

3、內容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即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或與案件事實無聯絡的事實材料,因其不具備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對案件真實的查明毫無意義而為非法證據。

4、表現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這是為了從形式上保障證據的事實內容的客觀性而明確規定的事物的形式必須適合事物矛盾運動的內容,內容決定形式證據是客觀事實這一本質便決定了諸如夢幻、占卦等等的東西不可能成為它的表現形式。

二、非法證據如何認定?

刑事證據是司法人員依法收集、律師依法取證或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提供的採取法定的證據形式對證明刑事案件有聯絡的事實。毫無疑問,該定義中的依法、法定等表述,說明證據其實是指合乎法律規定要求的證據,即合法證據。在這裡,收集、提供證據的主體是司法人員、律師、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證據內容是對證明刑事案件有聯絡的事實;證據的取得要依法進行,並以法定的證據形式出現於刑事訴訟之中。與此相聯絡,刑事訴訟法學界普遍認為證據的特徵是客觀性、相關性和法律性(或稱為合法性),三者統一於證據之中。

證據具有客觀性和相關性才有證明案情的事實能力,才能成為事實上的證據;證據的法律性是把事實上的證據納入刑事訴訟軌道所必須具有的特徵。證據有了法律性才能具有證明案情的法律效力,即才能成為法律上的證據,最終成為刑事訴訟證據

上述四個方面的有機統一則成為合法證據(查證屬實前為證據材料),若有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規定,則為非法證據。因為有關證據之內容、表現形式、提供收集的主體及取證程式方面的法律是為了確保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和法律性,因此,違背以上證據四方面之合法性的任何一方面或幾方面的事實材料即不成為(合法)證據,這樣的材料進入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明案件真實的依據時,將證據分為由於其不合法性而成為受到排斥的非法材料,我們權稱之為非法證據。顯而易見,非法證據不具備證據特徵的一部或全部,這又在一定意義上成為其應有之特徵。該特徵具體表現為證據的收集或提供主體不合法,取證程式不合法,內容不合法,表現形式不合法之一方面或幾方面的綜合。

在處理違法犯罪行為的時候,公安機關是需要對此進行調查的,而調查的手段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得出,或是通過刑訊逼供等相關的方式所獲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那麼是屬於一種非法的證據,提示已經到了法院審判這個階段,也是不能夠被採納的,需要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