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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排除司法解釋內容

證據調查 閱讀(3.34W)

在我國辦理相關的刑事案件需要對於非法所得到的相關證據進行相應的排除,那麼究竟怎樣算是非法取得相關的證據呢?那麼就需要根據這一類的問題進行總結分析,然後再由相關的司法部門和其他相關的部門制定相關的規定。

非法證據排除司法解釋內容

第一條規定,相關使用刑訊或者是刑罰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逼供的這一類手段屬於非法證據,對於相關的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使用和採取暴力威脅等一類的方法所獲得的相應的被害人陳述或者是證人證言,屬於是我國相關的法律裡面所說的非法言詞證據。

第二條規定,依照我國的法律法規經過了相關的部門進行確認了的是屬於非法言詞的一些證據,應該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來進行排除,不可以作為相關案件的定案證據。

第三條規定,我國相關的人民檢察院在經過了相關部門審查批准了之後在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或者是審理起訴的過程裡面,對於相應的案件裡面的屬於非法言詞的一些證據應該依照我國的相關法律對於這些證據進行相應的排除,不可以被作為是對於這個當事人進行逮捕或者是提起相關公訴的法律根據。

第四條在法庭裡面對於雙方當事人速給出相關證據有任何爭議和疑問的,法庭可以當庭宣佈暫時進行休庭,對於當事人所給出相關證據或者是材料進行相應的審查核實。如果相關的需要的話,法庭可以通知相應的辯護人員或者是檢查人員到場。

相關的被告人和這個被告人的辯護人可以進行申請對於相關的人員進行訊問,在進行訊問的時候應該有其他證人或者是其他的在場人員到庭出席,法庭如果認為有安慶比較複雜,有必要進行延期的,可以宣佈相關的案件延期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