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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立案處理。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都必須要有證據來查明事實,沒有證據的刑事案件就不能成立,當然刑事案件的證據是需要偵查部門根據案件線索經過科學、細緻的調查收集來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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