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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迴避申請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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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員迴避申請書怎麼寫?

仲裁員迴避申請書怎麼寫?

(一)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申請人和被申清人的基本情況。申清人應寫明其身份等基本事項或法人、其他組織的全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而被申請人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及職務。

(二)正文:

寫明清求事項及理由:首先說明當事人間的爭議已被仲裁機構受理的事實,然後指出參與本案仲裁活動的仲裁員具有法定應予迴避的情形!根據此事實理由,提出要求該仲裁員迴避的申請。

(三)尾部:

(1)致送仲裁機構名稱。

(2)申請人答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3)申請日期.

(4)附項:應附上可以證明被申請回避的仲裁員具有法定迴避情形的證據材料。

製作迴避申請書時,應注意:

①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物件,既可以是其選定的仲裁員,也可以是對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或仲裁機構指定的仲裁員,只要其具有法定迴避情形,部可以成為申請回避的物件。

②申請回避的理由一定要符合事實,應有理有據,不可捕風捉影。

二、什麼情形下仲裁員可以向仲裁機構提交回避申請書?

《仲裁法》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如果仲裁員是某案件的當事人,或者雖然並不是案件的當事人,但卻與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等有厲害關係,那麼該仲裁員就需要書寫回避申請書之後提交給仲裁機關。對於仲裁員不主動提出迴避請求的,當事人也可以向仲裁機構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