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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是什麼意思

刑事訴訟 閱讀(1.27W)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是什麼意思

一、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是什麼意思?

案件移送審查的意思就是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了的情況下連同案卷的材料證據,一併移送至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公安機關沒有辦法直接對案件提起訴訟,公訴型別的刑事案件都是由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以後才決定是否起訴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是公訴案件的必經過程之一。

公安機關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必須做到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到起訴的基本要求,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意見書應當寫清犯罪及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等;案卷材料、證據主要包括舉報、揭發、控告材料,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鑑定結論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在中國,審查起訴活動是人民檢察院職權之一,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經程式。在審查起訴中,人民檢察院對偵查階段查明的犯罪事實和蒐集的證據進行全面複查,既是對偵查工作的檢查和驗收,又是偵查工作的深入和發展,其目的是進一步保證案件的質量。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流程大致如下:

(1)審查受理偵查機關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案件;

(2)如果證據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補充材料或者補充偵查;

(3)對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三、案件到檢察院後還有多久會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四十條第三款: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在案件還沒有移送審查起訴之前都只能說明刑事案件還處於偵查的狀態中,當然,就算公安機關把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了,檢察院在審查階段也有可能要求公安機關繼續補充偵查相關的證據的。可以說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前,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都要先確保案件的證據鏈條及各方面沒有任何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