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什麼意思?

刑事訴訟 閱讀(2.21W)

一、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什麼意思?

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什麼意思?

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就是被執行人進入破產程式 ,申請執行人作為債權人蔘與破產清算,申報債權的意思

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

(2)被執行人或者有關被執行人的任何一個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

(3)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二、徵詢當事人是否移送破產審查的意見是怎麼樣的?

執行案件承辦人採取財產調查措施後,發現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詢問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否同意將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詢問情況應記入筆錄,由被詢問人簽字確認。

三、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審查的處理是怎麼樣的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無人申請破產的,執行實施機構就執行變價所得的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企業法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不予支援。

四、移送破產審查決定的送達及其異議處理是怎麼樣的?

裁決合議庭作出移送決定後,執行實施團隊應當於五日內送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告知其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產審查期間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併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移送破產審查主要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完善司法工作的創新,在執行的過程中被執行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被執行;在執轉破的過程中所存在的情形中是很複雜的,但只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就能保障到各自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