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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判入獄國家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刑事賠償 閱讀(2.97W)

一、錯判入獄國家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錯判入獄國家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26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二、錯判國家賠償的人怎麼處理?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

針對錯判死刑國家賠償法規定: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我國國家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一)支付賠償金;

(二)返還財產;

(三)恢復原狀。

以上三種賠償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另外,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並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該對我們的國家保持信心,雖然由於國家在特殊時期加上司法技術的限制,使得我國冤假以及錯案的頻繁發生。但是就目前國家實行依法治國的政策方針方面考慮,對錯判國家賠償的人也進行了一定懲處,也最大程度上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