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國家賠償>

錯誤逮捕國家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國家賠償 閱讀(1.32W)

錯誤逮捕國家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錯誤逮捕國家賠償標準的文章" target="_blank" >國家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資料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對錯誤逮捕進行國家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中所稱錯誤逮捕,是指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的錯誤逮捕。因為逮捕是與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鬥爭的有力手段,因此實施逮捕必須以犯罪事實存在為根本前提。如果事實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實而對被告人施以逮捕,那麼,這種逮捕顯然是錯誤的,國家理應予以賠償。當然,國家承擔因錯誤逮捕引起的賠償責任是有條件的。根據本法規定,構成錯誤逮捕的國家賠償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

1.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錯誤的逮捕決定。這一般是因為決定機關的疏忽、不負責任或者案件的複雜性導致的;

2.被逮捕的人無罪,這是形成錯誤逮捕的本質要素。對確已構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實業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不存在錯誤逮捕問題;

3.被逮捕的人有被實際羈押的事實,如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雖然已作出了逮捕的決定,但是,在執行逮捕前發現決定錯誤而及時予以糾正,並未對決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實際羈押的,國家則不擔負賠償責任;

4.錯誤的逮捕決定與無罪羈押之間有因果關係。

錯誤逮捕對應的國家賠償標準也是按照最新的每日賠償標準額度來計算的,錯誤逮捕的日期與每日的賠償相乘的積 就是作為國家賠償的最終賠償金。對於錯誤逮捕的判定條件需要認清是否將被判定錯誤的人實施過羈押或者逮捕,只有被實際逮捕的才能被認定為錯誤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