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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妨害清算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事立案 閱讀(1.85W)

一、刑法中妨害清算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妨害清算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刑法第162條第2款規定:

1、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

2、 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

3、 在未清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口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是否“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是判斷是否立案追究的重要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企業解散或破產的,由清算組代表公司、企業對外進行民事活動,同時,公司、企業財產應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稅款;公司債務;股東分配。因此,只要公司、企業違反上述規定,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錄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的,必然侵犯國家對公司、企業解散、破產的清算管理制度和債權人、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所謂隱醫財產,是指將公司、企業財產予以轉移、隱藏的行為。

所謂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是指公司、企業在製作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時,故意採取隱瞞或者欺騙等方法,對資產負債或者財產清單進行虛報,以達到逃避公司、企業債務的目的。

所謂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是指在清算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在清償債務前,將公司、企業的財產予以分配。如果沒有嚴重損害債權人或其他人利益的,即給債權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未達到10萬元以上的,則不構成犯罪,不能立案追究,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7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妨礙清算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條),是指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擅自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妨害清算罪,有三種表現形式:

第一種是在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即將公司財產加以隱藏,不使債權人或其它權利人知曉該公司擁有該項財產的行為;

第二種是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即公司、企業在其資產負債表上虛構債務、隱瞞債權或者在其它財產清單上隱匿其所有的財產的行為;

第三種是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的行為。公司、企業實施了上述三種行為之一,並且嚴重損害了債權人或其他人利益的,就構成了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特殊主體,即只有進行清算的公司、企業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本罪承擔刑事責任的物件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實際情況來看,在公司、企業清算期間,由清算組代表公司、企業,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主要是由清算組的成員所為的,因此,本罪處罰的物件主要是清算組織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