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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規定哪些情形搶劫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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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規定哪些情形搶劫罪成立

法律上規定哪些情形搶劫罪成立

1、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注意: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2、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注意:“數額特別巨大”和“致人特別嚴重傷殘或死亡”只是本罪從重處罰的兩個情節。

3、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搶劫罪的量刑標準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是刑事案件,不但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賠償。只要是受到刑事處罰的,都會有案底,有案底的人會影響自己直系親屬的前程,比如說自己的子女是不可以當兵,也不可以考取國家單位,因為無法通過要進行的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