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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收賄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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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規定的貪汙賄賂犯罪有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兩種。

非國家工作人員收賄罪立案標準

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區分的關鍵是犯罪主體:

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的主體就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說是從從事公務的人員。

2.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前身是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2007年的時候,改成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指的是公司企業等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要他人的錢財,或者是非法收取他人的財物,並且收取他人財物後替他人辦事,數額較大的行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從犯罪客體與犯罪客觀方面:

1.主體主觀方面來具體說的話: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工作人員的,國家對工作人員的管理制度,這裡的工作人員指的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的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則表現為:通過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的財物,或者是通過非法途徑,得到他人的財物。這裡面最重要的一點是通過職務上的便利,這裡要注意與職務侵佔罪相區分。犯罪主體的話就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就是公司企業或者是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犯罪的主觀方面都是故意,需要工作人員故意利用職務的便利收取賄賂。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量刑的起點是6萬元:

也就是說,需要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取的賄賂達到6萬塊錢以上,這樣子才能對其進行定罪量刑。

司法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應的數額標準是按照刑法規定的受賄罪的數額標準的兩倍來執行。刑法中,規定受賄罪,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可以認定為數額較大,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