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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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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的立案標準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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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10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司法實踐中,具體適用本罪案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如果行為人多次受賄的,或者受賄行為中既包括索取、收受財物,又包毛收受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將其受賄數額累計計算。

(2)如果行為人收受的賄賂中既包括現金,又包括物品的,應將物品依法折算成人民幣後再累計計算,物品價格難以確定或者認定意見不一致的,應該按照1997年4月22日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機構進行估價。如果收受的現金中包括外幣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折算成人民幣計算受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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