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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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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法標準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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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10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司法實踐中,具體適用本罪案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如果行為人多次受賄的,或者受賄行為中既包括索取、收受財物,又包毛收受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將其受賄數額累計計算。

(2)如果行為人收受的賄賂中既包括現金,又包括物品的,應將物品依法折算成人民幣後再累計計算,物品價格難以確定或者認定意見不一致的,應該按照1997年4月22日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機構進行估價。如果收受的現金中包括外幣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折算成人民幣計算受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