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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過了再犯罪能否構成累犯

不構成。因為判處緩刑的人實際上並沒有執行刑罰,而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所以,緩刑過了不能構成累犯。
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一)前罪和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是過失犯罪,或者後罪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後兩罪均為過失犯罪的情況,均不能構成累犯。
(二)前罪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後罪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指根據案件事實和犯罪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和其他情節,實際上應當對犯罪分子所犯後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三)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緩刑期過了再犯罪能否構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