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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行為是指以下這些:1、強買強賣商品。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3、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5、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6、其他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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