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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8W)

一、強迫交易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強迫交易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強迫他人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他人一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出賣或營利性服務的工作。如果他人並未從事這種營利性的工作,而強迫他人將自己所有的某種商品如祖傳之物賣給自己或者強行沒有從事搬送煤氣的人為自己搬送煤氣、未從事飲食、住宿的人提供飲食、住宿,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服務而是合法的營利性的服務。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務,如強行為己提供賣淫、賭博等非法服務或者為己洗腳、倒尿等侮辱性服務,則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二、強迫交易罪的表現形式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強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行為:

1、強買強賣商品的;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3、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5、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交易一般要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之上,而要是出現了強賣或者強買的行為,當達到了規定的標準之後,就有可能構成這裡的強迫交易罪。而構成此罪,就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具有直接故意,也就是明明知道自己是在強迫他人進行交易活動,而依舊實施了相應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