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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二級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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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輕傷二級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輕傷二級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輕傷二級是一種損傷程度等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未危急及生命的併發症,輕傷二級是輕傷的下限,與輕傷一級相銜接,輕傷一級的上限與重傷二級相銜接;輕微傷的上限與輕傷二級相銜接,未達輕微傷標準的,不鑑定為輕微傷。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因此,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條件的,最低可以處緩刑。

二、故意傷害輕微傷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三、故意傷害傷情鑑定的時間一般什麼時候做?

故意傷害案件中公安機關應當在傷後就進行傷情鑑定。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