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犯罪中止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99K)

(一)時間性。

犯罪中止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之後、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的時間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決定的,即“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決定了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中止不能發生在既遂之後,但如果對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釋,也可能人為地限制中止的成立範圍。

(二)自動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誌。

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出於真誠悔悟,有的因為對被害人產生同情之心,有的由於懼怕刑罰處罰,有的為了爭取寬大處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將引起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當作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從而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為存在客觀障礙就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在存在客觀障礙的情況下,有時行為人並沒有認識到,而是出於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應認定為中止;有時行為人認識到了,但同時認為該客觀障礙並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於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中止。

(三)客觀性。

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中止行為分為兩種情況:行為未實行終了、只要不繼續實施就不會發生犯罪結果時,中±L行為表現為放棄繼續實施犯罪行為;行為實行終了、不採取有效措施就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為表現為採取積極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四)有效性。

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沒有發生行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行為人雖然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採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但如果發生了行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上述四個特徵,使其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相區別。同時具備上述四個特徵的,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既可能發生於犯罪預備階段,也可能發生於犯罪實行階段。而自動性作為犯罪中止的本質特徵,也是它與預備犯、犯罪未遂區別的標誌。自動性的要點是“自主放棄犯罪”,與此相對,預備犯、未遂犯是遭遇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