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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自動放棄犯罪有哪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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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中止自動放棄犯罪有哪些特徵?

犯罪中止自動放棄犯罪有哪些特徵?

犯罪中止自動放棄犯罪的特徵主要有時空性、自動性、有效性。

(一)必須是在犯罪過程中中止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所謂犯罪過程從預備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過程,只要這個過程尚未結束,犯罪尚未完成,犯罪構成尚未處於完成形態,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則犯罪中止不能成立,至於犯罪是否已經完成,犯罪構成是否已處於完成狀態,要以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各種犯罪構成的完成形態為準。前面已經指出,犯罪構成的完成形態是複雜多樣的:行為犯、危險犯、結果犯的完成形態都不同,必須依照刑法的規定,分清各種不同情況,才能正確確定某種犯罪是否已經完成。對犯罪完成後犯罪分子採取的補救措施後者悔改表現,如把竊得的東西再放回原處或者賠償被害人的損失,都不是犯罪中止。但可以構成量刑的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

所謂中止犯罪包括停止進行犯罪的預備行為和犯罪的實行行為。前者是預備中止,後者是實行中止。一般來說,前者比後者離犯罪的完成更遠,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都輕於後者,因而處罰也應較輕。

所謂有效地防止犯罪後果的發生,並不是由於犯罪中止而必然導致結果不發生,而是指這樣一種特殊情況,即有些危害結果並不是犯罪行為實行終了就立即發生,而是需要一個過程。在這過程中如果犯罪分子採取積極的行為,有效地防止結果的發生,例如投毒後積極送被害人到醫院搶救,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這就是有效地防止結果的發生。這是犯罪中止的一種特殊情況,它一般只發生在結果犯中,即發生在必須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才能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中止。它的特點是:(1)是以導致結果發生的發最行為已經實行終了。(2)法定的危害結果尚未發生。如果已發生了法定的危害結果,就是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3)危害結果不發生與犯罪主體採取的防治結果發生的行為或措施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果缺乏因果關係,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是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並不限於行為人自己實施的行為。例如,請醫生搶救,或請他人代為送醫院急救,都應認為是犯罪主體採取了積極的行為防止結果的發生。

當然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沒有發生行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行為人雖然自己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採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但如果發生了行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某乙託某甲購買胃藥,某甲卻將毒藥交給某乙。但某甲後悔,於第二天到某乙家欲取回該藥,而某乙謊稱藥已被服用。某甲見某乙沒有什麼異狀,就回家了,沒有將真相告知乙。幾天以後,某乙服用某甲提供的毒藥而死亡。某甲雖然為防止結果發生採取了措施,但由於犯罪結果仍然發生,故不成立犯罪中止,而犯罪既遂。

(二)中止的自動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誌。當然這裡的自動性可以包括: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的防止結果的發生。關於中止的自動性的理解,國外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的觀點:(1)主觀說認為,行為人放棄犯罪的動機是基於對外部障礙的認識時,就是未遂以外的場合便是自動中止,其判斷基準是弗蘭克公式:能達目的而不欲時,為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時,為犯罪未遂。殊不知其說法則欠精密:“能為不欲時不全部是出自犯人的自動性,例如著手竊取他人之財務,忽見巡警掠門而過。想實行盜竊,固未必即為該巡警所見。當竊取物品時,擔心被捕,中止其實行。而非弗蘭克的所謂能為而不欲為而中止行為,非犯罪中止。”(2)限定主觀說認為,只有基於悔悟、同情等對自己的行為持否定批評的規範意識、感情或者動機時而放棄犯罪,才是自動中止,此外都是未遂。這一學說的缺陷是:將中止的自動性與倫理性相混淆,過於縮小了犯罪中止的成立範圍。(3) 客觀說主張,對沒有既遂的原因應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進行客觀評價,如果當時的情況對一般人不會產生強制影響,即一般人處於該情況下不會放棄犯罪,而行為人放棄的,便是犯罪中止;如果當時的情況能對一般人的產生強制影響,即一般人在當時的情況下也會放棄犯罪時,行為人放棄的,便是犯罪未遂。這一學說受到的判斷標準與“自動性”這一主觀要素不相符合。(4)折中說,通過客觀地判斷行為人是否認識以及如何認識外界現象,外界現象是否對行為人的意識產生強制影響,進而區分未遂與中止。

申言之,所謂自動性,是指犯罪分子在自由的情況下,出於自我的意願而停止犯罪活動或者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是出於外力強制,而不得不中止,就不是自動中止,即不具有自動性。例如,行為人因下毒敗露已被人發覺才將含毒的飲料倒在地上,就不是自動中止。

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例如對被害人的同情或憐憫、內心的譴責、突然悔悟、對受刑事制裁的恐懼等等,無論何種動機,只要中止犯罪出於自己的意願都可成立犯罪中止。應當指出,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的決定可能來自外界的刺激或影響。例如,被害人的苦苦哀求。只要這些外界事情的存在對停止犯罪並不起到強制作用,仍然是出於犯罪的分子的意願,就是自動中止。但是,如果這種外界的刺激或影響,對犯罪的停止已起到了強制作用,即犯罪分子把它視為繼續進行犯罪的障礙而被迫停止犯罪,這就不是自動。換言之,如果這一強制力達到了質與量的統一就是犯罪未遂。反之,質與量的不統一就有可能是犯罪中止的形態。

(三)中止犯罪必須是徹底的而不是暫時的,即犯罪分子決心今後不再繼續進行已經中止的犯罪活動,等待以後再繼續進行,這只是犯罪的暫時中斷,而不是犯罪中止。

綜上所述,罪犯在進行犯罪的時候肯定是要經過一個過程,而且這個過程所經歷的每個步驟都會影響到最後處罰的結果,而罪犯如果在中間就自動的停止了行為上的迫害而使得原本的危害沒有發生,這就是法定上的中止情節而在處罰上要考慮減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