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我國刑法是否有玩忽職守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4W)

一、刑法存在玩忽職守罪

我國刑法是否有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主要特徵: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上出於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於自信、擅離職守等;

(3)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二、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我國刑法中規定,玩忽職守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對於情節嚴重,需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各個機關、單位和部門都有自己的活動原則、組織紀律和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利、義務,這些都是必須遵守的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違反了這些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才能成為玩忽職守的行為,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會被進行刑事處罰。

玩忽職守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其出於職務上的過失,即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相應應負責的職責或者出於故意而不作為的而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出現重大損失的。當造成嚴重的結果後,行為人會被依法追究其玩忽職守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