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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判緩刑是否有可能

職務犯罪辯護 閱讀(1.58W)

玩忽職守罪屬於瀆職犯罪當中的一種,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此罪只能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樣的行為,那是不可以認定構成此罪的。而不少罪犯都希望在最後量刑處罰的時候可以同時被判緩刑,那這個玩忽職守罪判緩刑是否有可能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玩忽職守罪判緩刑是否有可能

一、玩忽職守罪判緩刑是否有可能

玩忽職守罪能判緩刑。緩刑適用的條件是判決3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暴力犯罪、且緩刑適用不危害社會的,所以玩忽職守罪如果情節比較輕微,可以判處緩刑。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玩忽職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玩忽職守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文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玩忽職守罪判緩刑也是有可能的,但首先還是需要滿足規定的判緩刑條件才行,否則法官肯定是不會同時作出緩刑同時,即使委託律師來提供辯護,爭取緩刑也是不太可能的。更多這方面的知識,你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