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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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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是什麼?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的規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從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需要注意的是,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無過錯方,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那麼任何一方都不能提起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兩個方面,在確定具體數額時要根據具體情形具體核定。

1、離婚訴訟的原告為無過錯方時,在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2、離婚訴訟的被告為無過錯方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一審中未提出,在二審提出的,法院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未明確表示放棄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

離婚案件中,常常會遇到財產的分割問題,對於財產的分割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此之外會考慮照顧無過錯方或女方的原則,有的還要考慮照顧困難的一方,對於財產有書面約定的有時還要考慮家庭貢獻,這些往往會作為考慮的因素對受照顧一方的當事人予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