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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處置非法集資誰負責?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8W)

一、根據規定處置非法集資誰負責?

根據規定處置非法集資誰負責?

根據規定處置非法集資公安機關負責,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地方政府是處置非法集資案件的第一責任人,其應該成立調查組,負責查處本地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群眾遭遇非法集資,應該第一時間報案,或者向政府舉報,構成立案標準的,公安機關會介入調查。

二、處置非法集資的原則有哪些?

1、政府主導。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轄區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指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2、屬地管理。非法集資案件查處實行屬地管理,涉案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案件的受理、調查、立案、認定和處置善後等工作。

3、依法查處。省級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和工作許可權,依法查處非法集資活動,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依法處置。

4、及時果斷。省級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早處置,從源頭上防止非法集資活動的蔓延。

5、協作配合。省級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在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互通訊息、資源共享,形成處置合力。

三、非法集資款如何清退?

集資款的清退,應根據清理後剩餘的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予以清退。對跨區域案件,由牽頭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確定統一的清退比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損失的,由集資參與者自行承擔。第五十條清退集資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式進行:

1、協調有關開戶銀行簽訂委託清退集資款協議,明確集資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2、解封、歸併清退資金。

3、實施清退。

四、非法集資的特點有哪些?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非法集資的行為一般都是通過誘惑他人,有機會通過較少的支出,而獲得很多的收入的,就可以獲得較大的收益。只要有購買舉報民事主體個人,或者是單位實施了此種行為的,公安機關就會介入調查,這是由於非法集資是一種違法刑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