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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在緩刑期間又犯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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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人在緩刑期間又犯罪怎麼辦?

犯人在緩刑期間又犯罪怎麼辦?

1、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2、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緩刑是對已經確定罪行的被告人由於其罪行減輕且有悔過表現,即使不予收監也不會有社會危害性,對這些被告人暫時不予執行刑,而是進行一定期限的社群矯正,待社群矯正期滿後再決定原刑罰是否執行的一種制度。

1、罪行要輕。我國法律規定判處管制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緩刑。

2、要有悔過表現,即使被告人在社群矯正不存在社會危害性。這個是從主觀方面進行評判的,主要考慮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悔罪態度。

3、被告人不能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累犯說明被告人已經多次犯罪,屢教不改,這個時候再判緩刑進行社群矯正也是意義不大。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般情況罪行較重,主觀惡性較大,社會危害性也比較大,不適合緩刑。

綜上所述,犯人被法院判處緩刑後,會有一個考驗期,在社群接受矯正,如在考驗期內重新犯罪,法院會撤銷緩刑,並由公安機關對新罪進行立案。之後檢察院公訴,法院對犯的新罪進行處罰,按照罪行嚴重的罪名處罰,並且不能再判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