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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內在犯過失犯罪怎麼辦?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71K)

一、緩刑考驗期內在犯過失犯罪怎麼辦?

緩刑考驗期內在犯過失犯罪怎麼辦?

緩刑考驗期間如果過失犯罪只要是構成犯罪,都要撤銷緩刑,不但這樣,還要與原判刑罰進行數罪併罰,一起執行,不分故意還是過失。

犯罪最本質的特徵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刑罰處罰的標準,就應用刑法來評價,從而定罪量刑。而量刑同樣也是依據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來衡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量刑就高,反之已然。判斷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則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犯罪的情節、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來綜合衡量。而主觀惡性,只是包含於犯罪的情節,是主觀方面的內容。所以對緩刑考驗期間又過失犯罪的罪犯,以其主觀惡性不大為理由,認為可以再判處緩刑,是片面的。

其次,從過失犯罪的罪過形式上看,其主觀惡性不小。

犯罪的罪過形式分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過失犯罪的罪過形式是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出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心理而違反了某種制度或規定,以致發生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而過失犯罪的罪犯,均以違反了某種制度或規定為前提,其對相關部門制定制度或規定的重要性是明知的,都知道凡制定某一項制度或規定都是在避免某種危險,否則會發生嚴重的危害性。在這種心理狀態下,基於某一目的,故意違反了制度或規定,導致發生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

我國刑法中的緩刑是以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對犯罪人宣告緩刑,既不是無罪判決,也不是免除刑罰,而是以刑罰的強制力為後盾,以犯罪人在緩刑期內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保持著執行刑罰的可能性。對於緩刑犯罪來說,宣告緩刑迫緩刑犯嚴格管束自己,檢點自己的行為,以免重落法網,這正是刑罰的威懾力所致。因此,緩刑並非脫離刑罰的強制性而獨立存在,而是在保持原判刑罰效力的影響下才能有效地實施

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遵循以下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報考察機關批准

三、緩刑的法律後果

1、考驗期滿沒有違反人合規定,則原刑罰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在考研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依刑法69條規定數罪併罰

3、緩刑考驗期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如果說犯罪嫌疑人在被處罰的過程中有表現良好以及立功等情況時也是可以申請緩刑的,那麼在申請緩刑後當事人也是要遵守相應的規定,要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定期進行報告,同時也是不得擅自離開居住場地區,如果說有特殊情況要離開也是需要向考察機關進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