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欺詐發行證券罪主體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74K)

一、欺詐發行證券罪主體是什麼

欺詐發行證券罪主體是什麼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犯罪的主體。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製作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等不是對本公司狀況或本次股票、債券發行狀況的真實、準確、完整反映,仍然積極為之者。因而本罪行為人的罪過實質是詐欺募股或詐欺發行債券。

(三)客觀要件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製作了虛假的上述檔案,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3、行為人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發行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立案標準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該罪的犯罪主體是單位,並且犯罪的條件是隱瞞相關的內容或則造假,並且要進行發行的行為,二者缺一都無法構成該罪。並且在主觀上,行為人是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