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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證券罪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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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詐發行證券罪如何判刑?

欺詐發行證券罪如何判刑?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欺詐發行證券罪是有分主體的。主體不同,刑罰也就不同。這個和詐騙罪也是有本質上的區別,不要將兩者等同看待。

二、欺詐發行證券罪概念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虛假內容”,是指違反公司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作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的內容全部都是虛構的,或者對其中重要的事項和部分內容作虛假的陳述或記載,或者對某些重要事實進行誇大或者隱瞞,或者故意遺漏有關的重要事項等。例如虛構發起人認購股份數額;故意誇大公司、企業生產經營利潤和公司、企業淨資產額;對所籌資金的使用提出虛假的計劃和虛假的經營生產專案;故意隱瞞公司、企業所負債務和正在進行的重大訴訟;故意遺漏公司、企業簽訂的重要合同等。

三、區分欺詐發行證券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企業;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公司的旗號,虛構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實施的。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通過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來欺詐他人,而發行股票和債券往往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的;詐騙罪發行股票、債券是非法的,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所謂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純屬偽造虛構的。

3、兩罪主觀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內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詐騙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非通過製作虛假的檔案來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資金。

4、客體也是不同的,詐騙罪侵犯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本罪主要是侵犯了證券發行的管理秩序。

欺詐發行證券罪判刑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自然人犯本罪的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第二種是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欺詐發行證券罪和詐騙罪是不同的,不要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