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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犯危險犯都有哪些區別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1W)

一、結果犯危險犯都有哪些區別

結果犯危險犯都有哪些區別

區別在於:行為犯只要作出法定行為就構成犯罪,危險犯的行為還要構成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行為犯是指只要實施了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就為既遂,而無須發生特定犯罪結果的犯罪。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法定的危險狀態即構成既遂的犯罪。

1、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並非一著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內到一定程度。比如,誣告陷害罪是行為犯,在行為人實容行了誣告陷害行為的場合,即成立該罪的既遂,至於被誣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處分不是成立該罪既遂所必要的。再如綁架罪,只要實施了綁架行為,實際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即告既遂,而不需要實際勒索到財物或達到其他非法目的。2、危險犯

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為既遂標誌的犯罪。比如,破壞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的危險,就認為犯罪既遂。並不要求必須實際造成這些交通工具傾覆,才是犯罪既遂。

3、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對被害人著手實施殺害行為後,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辦案機關在調查這類案件中,應積極地對這類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掌握案件的違反證據和違法情況的,由我國的檢察機關進行公訴辦理。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對這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員進行處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