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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違法運用資金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8W)

一、刑法違法運用資金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刑法違法運用資金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

二、對違法運用資金罪怎麼處罰?

《刑法修訂案六》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在最新的刑法修訂案中加入違法運用資金罪,認定犯罪應當看構成要件,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社保基金及公積金管理機構等是構成本罪的特殊主體,違法運用資金的犯罪主觀是故意,對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判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