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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運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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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運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違法運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違法運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違法運用資金罪的認定本罪與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界限從犯罪構成上來看,本罪與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區別在於:

(1)兩罪的客觀行為表現不同。本罪是違反國家相關規定運用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以及其它一些公眾資金的行為,而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則是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以及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行為。此外,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中的 “ 違背受託義務 ”,不僅僅只是侷限於違背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具體約定的義務,還包括違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法定義務,但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具體約定的義務在本罪中則是不存在的。

(2)兩罪的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主體則主要是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前者是自然人犯罪主體,後者則是單位犯罪主體。

二、違法運用資金罪的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公民只對自己的合法收入具有支配權,故此任何擅自使用就職單位的資金的行為是違法的。為了減少違法運用資金現象的發生概率,公司一般會完善相關管理機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就會核對一下資金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