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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勞動罪和敲詐勒索是一個意思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W)

一、強迫勞動罪和敲詐勒索是一個意思嗎?

強迫勞動罪和敲詐勒索是一個意思嗎?

強迫勞動罪和敲詐勒索的意思完全是不一樣的;

1、強迫勞動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犯強迫勞動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敲詐勒索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強迫勞動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有哪些?

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如果對職工採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勞動,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這裡要注意的是:一為限制自由,且強迫他人勞動。一為剝奪自由,實施拘禁。

綜合上面所說的,強迫勞動罪和敲詐勒索罪是屬於不同的罪名,也是屬於發生在不同的情形上面,但兩者的意思都是以強迫或者是威脅的方式實施犯罪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不同的罪名所受到的處罰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