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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立案又改為強迫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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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立案又改為強迫交易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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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與敲詐勒索罪有哪些區別

強迫交易罪與敲詐勒索罪在行為方式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但二者之間有嚴格區別:

1、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範圍,此其一。其二,本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4、主體不同。本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綜上所述,犯罪分子因為強迫交易犯罪被法院判刑,法院還可以並處罰金,犯罪分子家產是合法來源的,不能充公,之前因為辦案扣押的要及時解封。如果家產中有因為強迫交易得來的,則法院會將其沒收充公,屬於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