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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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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後果是什麼?

刑事案件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後果是什麼?

新的《刑事訴訟法》已經對證人的出庭作證進行了修改,《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川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也就是說在證人必須到庭的情形下是可以強制證人到庭,否則可以進行司法處罰。

二、民事財產糾紛證據規則是什麼?

民事訴訟中最基本的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在提出自己的主張時,有提供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的責任。如果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及其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到實際發生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認為審理案件需要收集的某些證據,可以由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對應證據。

1、書證。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待徵事實的書面材料。非原件書證,應提供原件線索或印證材料。

2、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物證也應提交原物。

3、視聽資料。指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錄音帶、錄影帶以及從電子計算機中提取的資料。

4、證人證言。指知道案件中有關情況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關案情的如實陳述。

5、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鑑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通過分析、檢驗、鑑別、判斷作出的科學結論。如醫學鑑定、文書鑑定等。

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需要有證據證明該證明自己主張存在的真實性,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主要提供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訊資料,證人證言,司法機構的鑑定結論,當事人的陳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