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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8W)

要清楚地瞭解翻供的概念,就應該先明白口供的概念,因為翻供是以有口供為基礎的,如果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那麼翻供也就無從談起了。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或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供述和辯解同為口供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種證據之一的言詞證據,對於發現、收集、核實其他證據以及定罪量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犯罪嫌疑人推翻之前的部分或者全部有罪的供述叫做翻供,推翻之前部分或者全部的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也叫翻供。 翻供的法律後果是:
一、翻供如果說的是真的事實就不會被處罰,如果是因為受了別人的賄賂翻供將會被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罰。
二、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翻供由其自己決定,不存在好壞的說法。刑事訴訟的原則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話,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顯然對其不利,翻供的話對其是有利的表現。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翻供,偵查機關有其他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發生,反而對其不利。

翻供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