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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6.57K)

一、股權的定義

股權轉讓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股權”指股東對公司直接投資而享有的權利,具體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股權中的自益權指股東為自身利益而可單獨主張的權利,主要包括分配股利和剩餘公司財產的權利。權利人是股東,義務人則是公司,該項權利屬於財產請求權。股權中的共益權指股東參與公司管理事務的權利,包括參加股東大會和就公司重大事務行使表決權、對公司經營活動提出建議權、批評權及知情權等等,是股東作為公司投資者成員所行使的權利,這種權利具有人身性。股權與通常說的股份是同一個意思,兩者沒有實質區別,只不過“股份”常用來指投資人在股份公司的股權。

二、股權轉讓的概念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權賣出、贈與、互易給其他個人或公司等,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轉讓部分股權的,轉讓人仍然是公司股東,只是股權份額減少;全部轉讓股權的,轉讓人不再是原所在公司的股東。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魅力之一。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三、股權轉讓的法律後果

當事人通過簽定股權轉讓協議來轉讓股權,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當然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那麼,如何才能保證股權有效轉移?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可見,在有限責任公司,受讓人即使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且合同已經生效,在公司為其履行股東名冊登記變更程式之前,尚不能認定其已取得了股東資格,只有在公司股東名冊變更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之後,新老股東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並具有了社會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情況有所不同。其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受讓人即取得公司股權,合同當事人為記名股東的,應通知公司辦理股東名冊登記變更。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登記變更手續具有宣示性或對抗性,是受讓人保護自身權利,對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實踐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千萬不能因為一時的手續繁瑣而不為從而留下隱患。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還應當注意法律對轉讓主體、內容、程式上的一些規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程式上,新《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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