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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糾紛輕傷二級怎樣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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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糾紛輕傷二級怎樣判刑?

財產糾紛輕傷二級怎樣判刑?

財產糾紛輕傷二級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輕傷二級無力賠償怎麼辦

輕傷二級無能力賠償的,當事人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書下來以後,可以就被告人的合法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確實沒有財產的,可以等有財產後再恢復執行。

附帶民事訴訟條件

1、原告人必須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即法律中所說的被害人,所謂被害人是指其實體權利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經營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人,有賠償的具體請求和事實理由。

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幾種情形:刑事被告人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加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審結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的繼承人;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其他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或個人。

3、被害人的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即兩者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係。其中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主要包括兩種: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什麼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立法上並沒有給它下一個確定的定義,理論界學者有各自不同的論述,但他們在表達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關係上看法是一致的,都明確了民事訴訟的特點——附帶性,同時他們也都把附帶民事訴訟的內容和目的界定為物質損害賠償。我們認為,依據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及其他指導意見,管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機關不包括公安機關,也不包括人民檢察院。這裡的民事訴訟雖然是附帶的,但它在本質上屬於民事訴訟,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的主管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都不是民事訴訟的主管機關。

如果認為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同人民法院一樣,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主管機關,將會造成對民事訴訟的管轄混亂,職責不清,違反法律規定。另外,即使把公安機關和人民檢查院看作是附帶民事訴訟的主管機關,它們在處理附帶民事訴訟的時候也不能做出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曾對該問題做出規定。《解釋》90條:“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財產糾紛過程之中,若是不慎損害對方的身體健康,並且造成了二級傷殘,此種情形發生後,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主體,不僅需要支付財產賠償金,還會被量刑。對於那些造成對方二級傷殘,但是卻沒有能力支付賠償金的,可以申請分期支付。